石油安全存量查核作業要點 |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
經(九0)能字第0九00四六一九七四-0號 |
一、作業要點
一、 |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石油安全存量查核作業,以確保我國石油安全存量符合法定儲備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石油安全存量查核對象為依法許可設立之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者。 | |
三、 | 石油安全存量查核項目包括原油、汽油、輕油、航空燃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及液化石油氣。前項石油安全存量之認定、計算、換算標準依本部公告之石油安全存量計算方式規定。 | |
四、 | 石油安全存量查核方式除按月書面查核業者所申報石油安全存量外,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抽查及普查。 | |
五、 | 實地抽查係由本部不定期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赴業者石油安全存量儲備有關之場所進行查核。 | |
六、 | 進行石油安全存量實地抽查時機如下: | |
(一) | 經本部選定列為抽查對象時。 | |
(二) | 經舉具體事證,顯示石油安全存量不足法定標準時。 | |
(三) | 申報資料不合理,滋生疑義者。 | |
(四) | 前次查核結果被列為限期內改善或優先查核對象時。 | |
七、 | 實地抽查對象之選取應採公平公正原則,各業者被查核機率應力求均等。於選定業者後,再視業者規模選定油庫區,並再進行油槽抽樣。油槽抽樣數以業者總油槽數十分之一為原則。但業者油槽總數不足二十座時,不在此限。 | |
八、 | 本部選定抽查對象後,應通知業者由網路或利用傳真方式提報指定日期存放每一油槽之儲油數量,本部並應在查核前一天以電話或傳真通知業者選定查核之油庫。 | |
九、 | 實地抽查程序為隨機抽查業者之油槽電腦紀錄與提報資料是否相符,有異動部分查核其異動紀錄,除具正當理由者外,抽查單一油槽之實際量測查核存量與提報油品儲存數量紀錄,誤差在千分之五以上者為不合格;當不合格油槽數累計達總抽查油槽數之五分之一以上時,得進行普查。 前項普查程序由本部派員或協同專業機構查核業者已報備存放儲油之每座油槽實際儲油數量。如普查結果未達法定安全存量規定者,除依法處理外,並每月持續追蹤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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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查核人員查核時,應就業者配合提供之安全儲油請撥、調運、調撥、輸油紀錄、油槽量油紀錄等相關資料進行核對。 | |
十一、 | 查核人員進行現場查核時,必要時得取樣帶回化驗。 | |
十二、 | 查核人員應依實際查核情形,填具經業者現場人員簽認之查核結果報告。 | |
十三、 | 查核人員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查核公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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